美国移民政策允许主申请人携同某些家庭成员一同获得绿卡或签证。这些家庭成员被称为附属申请人(Derivative Applicants),他们通常包括配偶和子女。然而,不同类型的移民类别对于可以携带的附属申请人类型有不同的规定。下面将详细介绍几种主要的移民类别及其可携带的附属申请人。
一、职业移民
职业移民主要分为五类,即EB-1至EB-5。每种类别对于附属申请人的规定有所不同。
EB-1(优先劳工)
对于EB-1类别的移民,附属申请人包括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。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子女已婚或超过21岁,他们将无法作为附属申请人随同主申请人获得绿卡。
EB-2和EB-3(技术劳工和非技术劳工)
在EB-2和EB-3类别中,附属申请人同样包括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。与EB-1类似,如果子女已婚或超过21岁,他们将无法被列为附属申请人。
EB-4(特殊移民)
EB-4类别的特殊移民,其附属申请人范围较广,除了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外,还包括某些特定宗教工作者的配偶和子女。不过,这一类别较为特殊,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职业群体。
EB-5(投资移民)
在EB-5投资移民项目中,附属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的配偶、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抚养人。值得注意的是,随着年龄的增长,子女可能会失去作为附属申请人的资格,除非他们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。
二、家庭团聚移民
IR-1/CR-1(配偶移民)
IR-1和CR-1签证允许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其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移民到美国。值得注意的是,CR-1签证适用于刚刚结婚的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,而IR-1则适用于婚姻持续至少三年的夫妻。在这种情况下,附属申请人包括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。
F-2A和F-2B(其他家庭成员)
F-2A签证允许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移民到美国,而F-2B签证则适用于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。这两种签证都允许主申请人的配偶作为附属申请人。
三、难民和庇护移民
难民和庇护移民
难民和庇护移民类别下的附属申请人包括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。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结婚或生育子女,则配偶和子女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列为附属申请人。
四、总结
美国移民政策中的附属申请人主要包括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。然而,不同类型的移民类别可能对附属申请人的定义有所不同,在准备移民申请时,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条文,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被正确地列为附属申请人。考虑到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复杂性,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,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,从而提高获批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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